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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」第18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 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四條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、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等規定訂頒及簡化行政作業流程,爰修正旨揭規定。
二、 有關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 修正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報准上限,由原「二十小時」修正為「六十小時」,並增列延長辦公申請月數上限「以二個月為限,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」。
(二) 補休假期限由原「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」修正為「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」。
(三) 配合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」名稱修正發布為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」,酌作文字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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